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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通告,四年内国五车可在珠三角内互迁

2019/6/29 9:59:51 人评论

6月28日晚,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针对7月1日新排放标准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针对新车,通告指出,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

6月28日晚,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针对7月1日新排放标准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针对新车,通告指出,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在9月30日前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同时,对于汽车经销商库存汽车是否设置过渡期,通知规定“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此外,珠三角区域内,国五排放标准在用轻型汽车(二手车)互迁具体放宽时间,也在本次通告中明确。

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通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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